2005年8月11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开门立法有助于遏制部门立法之弊
潘月

  从“部门立法”到“开门立法”
  物权法的制订过程,堪称近来我国“开门立法”的典范。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刘武俊认为:“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并征集民意,此举不仅仅具有立法公开的意义,更有突破传统立法范式的制度创新意义。可以说,法律草案的公开征集制度是立法改革初露端倪的表征。”
  在16天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收到各地群众对物权法的修改意见6515条。此前,在我国向全民征求意见的11部法律中,收到来信最多的一次是2001年婚姻法的修改,48天内收到意见3829条。物权法草案受到如此高的社会关注,这反映出我国群众民主、法治意识的显著提高,也显示出立法机关与民意互动的不断增强。
  这些群众意见涉及到物权法草案的方方面面:私人财产如何确认登记?国家征收征用如何规范和补偿?小区车位、会所应归谁所有?归还遗失物是否可以要求报酬?住宅土地使用权满70年后怎么办?等等。
  据了解,我国立法传统上采取的是“部门立法”模式,即由有关主管部门拟订法律草案,再交由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为减少这种模式“以法谋私”之弊,近年来各地纷纷“开门立法”,问计于民。目前,已有广东、上海、四川、新疆、甘肃、河南等十几个省市区的人大常委会举行了立法听证会,或公开征集立法建议,推动立法民主化。
  全国人大的有关人士表示,未来会将更多的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草案公之于众,利用多种手段征求专家和普通民众意见已经成为中国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必要程序,由此中国正在逐步走向“开门立法”的新时代。
  限制公权,保障人权
  法学专家认为,法治国家有两个标志:“保护私有财产”和“保护人权”。从这个角度看,如果说物权法是在落实宪法保障财产权的规定,那么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修订过程,则体现了保障人权的思想,反映了专家和民众遏制公权滥用的决心。
  6月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据了解,在广泛听取各方建议后,提交会议审议的书面修改意见就超过7万字。对通过初次审议的法律草案进行如此大幅度的修改,以往并不多见。
  修改意见中,限制警察权力的内容占了很大比重。引人注目的是,草案特别增加了“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的文字。草案减少了警察的自由裁量权,对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作出禁止性规定。此外,草案还增加了“执法监督”专章,规定了警察办案违反10种规定将受处罚等内容,弥补了初稿中缺少法律责任的缺陷。不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中,还督促有关部门要细化规定,增强可操作性,防止监督流于形式。
  保护人权就必须限制公权,社会各界对此已经形成共识,对立法机关也寄予了很大的期待。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指出,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警察权力过大”,因此关键是要严格按照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目的,来“平衡警察权力行使和公民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刘武俊则表示:“我期望治安管理处罚法真正成为一部能够规范警察权力、遏制警察权力滥用的控权法。”